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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2017-07-19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会务、接待、信访、保卫、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牵头组织全委年度目标管理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专项等规划;提出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重点和措施建议;提出推进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拟订实施沿江开发战略和总体规划。负责以工代赈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监测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总量平衡,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平衡进出口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全市经济安全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目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协调、督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全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拟订招投标综合性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四)综合改革处(挂“产业三集发展办公室”牌子)

  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统筹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指导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完善市场体系的重大改革措施;根据市政府授权,开展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参与社会领域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产业“三集”发展的综合牵头和协调组织推进。牵头做好特色小镇有关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行政服务处与其合署办公,挂“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拟订固定资产投资调控目标、投资计划和政策措施;提出资金年度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建环保、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等重大政策;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交通、水利、环保等各类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计划协调平衡;审批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授权,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政府建设类和城建环保、房地产类建设项目以及相应的中央、省补助资金的安排;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管理。编制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优惠政策,跟踪检查并组织考核;负责全市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策划、储备工作;统筹协调重大项目的建设推进。负责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运行管理工作。

  (六)重大项目稽察处

  组织对国家、省、市政府出(融)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跟踪检查国家和省、市投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外经处

  拟订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按照权限核准、审批和审核转报外商投资项目、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分工编制有关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参与开发区设立审核和政策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市与外国友好城市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八)农村经济处

  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拟订实施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统筹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专项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涉农及水利方面的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调控工作。

  (九)工业处(挂“高技术产业处”牌子)

  综合协调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工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战略产业、支柱产业及重大生产力布局,协调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根据授权和分工,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审核境外工业投资项目。拟订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实施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新兴产业化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研制开发项目;负责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与管理,协同推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建设;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高技术产业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负责科技成果创新和产业化工作,推动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

  (十)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挂“市军民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装备动员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军民融合发展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衔接国防动员和政府应急管理有关事项;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计划;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根据授权参与国防军工能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拟订和项目审核转报;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装备动员及军民融合有关工作。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处(挂“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牌子)

  综合协调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拟订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资源借用、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等建设项目;开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宣传及国际交流合作;统筹协调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拟订我市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创建低碳城市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部署和落实;研究制定全市创建低碳城市工作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部署、推进、督促全市创建低碳城市工作的开展;组织、研究、衔接、协调我市创建低碳城市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研究解决创建低碳城市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负责创建低碳城市工作目标进度的督促、考核、奖惩。

  (十二)能源处(挂“基础产业处”牌子)

  拟订实施全市能源发展战备、规划和政策;研究能源战略布局,推动结构调整。监测能源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推进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审批、核准、审核上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提出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业节能专项资金计划;负责能源产业对外合作。拟定重大基础产业专项规划;提出综合交通运输、邮政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审批、审核转报政府投资的基础产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核准企业投资的基础产业项目。

  (十三)服务业处(挂 “人才工作处”牌子)

  拟订实施全市服务业发展战备、规划和政策,协调全市服务业各行业发展;负责服务业集聚区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审核、备案、转报服务业投资项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牵头负责“互联网+”和新经济发展有关工作。围绕“十三五”规划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方向,负责分类引进现代旅游、现代物流、软件信息、电子商务、健康及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人才队伍;围绕镇江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牵头负责引进从事城市空间规划、海绵城市设计与建设,生态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保产品生产、生态工程技术设计、绿色建筑技术与设计、大气及水污染防治、土壤修复、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应用、循环经济及资源综合利用、分布式能源及能源互联网建设、能效提升、生态城市建设、工程及低碳管理咨询服务等领域人才;以及市发改委承担的其他人才工作。

  (十四)财政金融处

  参与制定全市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参与研究财政、金融以及投融资体制改革问题;配合财税部门对地方经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负责企业发行债劵的审核、转报和监督工作;负责创业投资和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十五)社会发展处

  综合协调社会事业各领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备案或核准转报社会发展领域的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向上争取和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及监测上报,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经济合作交流处

  负责我市与外省市间的经济合作、异地驻镇商会的管理工作;办理在异地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核备案、外地驻镇办事(经营)机构的协调、服务和备案工作;协调南京区域(南京都市圈)、长江三角洲和长江流域等区域经济协调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承办缔结国内友好城市的具体工作,落实我市与外省市国内经济合作代表团的互访工作。承担我市对口支援西藏达孜县、新疆伊犁农四师、与陕西渭南市挂钩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开展与对口支援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负责我市参与西部大开发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负责镇连合作挂钩帮扶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对接沪宁工作。

  (十七)组织人事处(挂“老干部处”牌子)

  负责机关和委直单位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交流、挂职、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的招录、转任、调任等工作;负责委直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招录、岗位聘用和合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委直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公务员信息系统建设及干部工资、编制统计分析工作;承担机关干部和委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委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离退休干部享受政治和生活待遇。

  另按规定设立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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